黃山市科技創新扶持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升全市自主創新能力,著力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激勵作用,根據國務院、省政府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設立黃山市科技創新扶持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實行競爭性申報、預算管理和總量控制。
第三條 專項資金支持的對象為在本市注冊、納稅,且申請項目在本市范圍內組織實施,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開展專利權質押貸款的金融機構;在本市的高校、科研院所;戶籍、身份證或居住證在本市的社會個人(僅限專利資助)等。
第四條 凡符合本市產業發展方向的科技型企業和項目,納入市產業發展引導基金支持范疇,采取股權投資、“借轉補”、事后獎補方式,支持企業科技研發和項目建設。
第五條 根據《黃山市財政資金借轉補管理辦法(試行)》,支持我市主導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農業特色產業、社會發展等科技研發項目,“借轉補”單個項目扶持額度不超過30萬元。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達到既定目標的,給予100萬元的運行經費支持。具體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第六條 事后獎補方式適用以下情形:
(一)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以專利權質押貸款方式融資,給予企業同期貸款基準利率50%的貸款貼息;對開展專利權質押貸款并進行專利權評估的企業,給予100%的專利權評估費補貼,最高不超過5萬元;對開展專利質押貸款產生風險的銀行,按照《黃山市市本級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給予優先補償;對開展專利權質押的擔保機構,給予專利權質押貸款擔保費全額補足,每年最高補貼額不超過20萬元。
(二)對企業牽頭(含課題牽頭企業)承擔的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等項目,按下撥經費的10%比例分別予以補助,市補助額度不超過300萬元。
(三)對企業購置用于研發的單臺價值10萬元以上的關鍵儀器設備,按其年度實際支出額的15%予以補助,單臺儀器設備補助不超過200萬元,單個企業補助不超過300萬元。
(四)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創新型(試點)企業,分別一次性獎勵50萬元、10萬元;對新認定的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一次性獎勵10萬元(重新認定的不重復享受)。
(五)對第一完成單位的科技成果獲得市科學技術獎(科學技術進步類)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分別獎勵8萬元、5萬元、2萬元;對獲得市科學技術合作獎的,獎勵5萬元;對獲得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的,給予20萬元獎勵。
(六)對本市優勢產業的技術研究院,年度考核優秀的,連續扶持3年,每年獎勵20萬元,專項用于研究院科研儀器設備購置及運行經費。
(七)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分別一次性獎勵200萬元、20萬元。對新認定的省級院士工作站,一次性獎勵30萬元。圍繞我市產業發展,以企業為主體,聯合高校和科研院所等新組建的各類創新戰略聯盟,并通過考核為優秀的,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勵。
(八)對新認定的國家重點新產品,按銷售收入在當年國家重點新產品中的排序分檔,排序1—10名的每個補助100萬元,排序11—30名的每個補助60萬元,排序30名以后的每個補助30萬元。產品銷售收入數據以統計部門為準。
(九)科技團隊來本市創辦企業,對已落地并列入省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備選庫的,按照隸屬關系由政府委托出資300—1000萬元。
(十)企業購買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本市轉移轉化的,并在全國技術合同網上登記完成的,按其技術合同成交并實際支付額給予補助,對單項成果實際支付50萬元以上的給予20%最高50萬元資金補助。
(十一)支持“創客空間”等創新型孵化機構發展。對新認定的國家級孵化器給予10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省級孵化器及年度考核優秀的,給予20萬元運行經費資助。支持鼓勵各類企業、投資機構、行業組織等社會力量,按照市場化原則投資建設或管理運營眾創空間,服務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十二)開展科技保險試點。在高新技術企業中開展產品研發責任保險、關鍵研發設備保險、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綜合保險、產品質量保證保險、專利保險等科技保險,按投保企業實際支出保費給予一定補助。
(十三)對獲得發明專利授權的,給予每件4000元資助。對獲得國外發明專利授權的,給予每件2萬元資助(最多資助2個國家)。獲安徽省專利金獎、優秀獎的,分別給予4萬元、2萬元獎勵。
(十四)對列入國家知識產權示范的企業,給予一次性20萬元獎勵。對列入國家、省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的,分別給予一次性10萬元、5萬元獎勵。
(十五)對自主研發獲得的發明專利在本市形成產業化的,其專利產品銷售收入達1000萬元以上,予以企業一次性補貼10萬元。
(十六)建立市、縣(區)創新能力評價指標體系(按《安徽省市縣創新能力評價實施細則(試行)》執行)。根據綜合評價結果,對本年度前3名的縣、區,分別獎勵5萬元。
第七條 涉及縣區配套的政策資金,市科學技術獎獎金由市財政按《黃山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兌現,其他類別由市財政和縣區財政各承擔獎補總額的50%。
第八條 同一事項只能享受本辦法中的某一條款,且不重復享受其他財政政策。此前本市發布的有關政策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對弄虛作假、騙取資金的,予以追回;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九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