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一:哪些情況下或被取消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資質?
??答: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1)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2)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3)未按期報告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或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
??問題二:企業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稅務機關從何時開始追繳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答:對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由認定機構通知稅務機關按《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追繳其自發生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行為之日所屬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問題三:稅務機關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企業不符合認定條件的,將如何處理?
? ?答:根據《認定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對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后確認不符 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稅務機關在接到認定機構通知后,追繳其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問題四:高新技術企業發生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的,需履行什么手續?
? ?答:高新技術企業發生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變化等,應在3個月內向認定機構報告。經認定機構審核符合認 定條件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不變,對于企業更名的,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自更名或條件變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 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