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專利申請量的不斷攀升,專利申請質量的話題受到了越來越多的關注。最近在網絡上鬧得沸沸揚揚的“小i機器人”訴蘋果公司專利侵權糾紛案就一度引發了業界對涉案專利申請質量的熱烈討論。筆者認為,案件尚未塵埃落定,對一件專利申請的質量妄下結論略顯武斷,但我們可以假設:它如果可以更“完美”一些,可能帶來哪些方便?
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書包括了產品和方法兩組權利要求,方法權利要求采取了引用產品權利要求的撰寫方法。涉案專利的產品權利要求只是要求保護了一個包括用戶和聊天機器人的聊天系統,而沒有對“聊天機器人”本身單獨要求保護,這導致不管是要舉證直接侵權還是間接侵權,都必須將“用戶”這一技術特征包括在舉證范圍內,這無疑增加了侵權認定的難度。在專利代理界,一般將這種在一個權利要求中同時包括服務器端和客戶端的撰寫方式稱為雙側撰寫。雙側撰寫的權利要求,時常會導致侵權舉證上的技術困難。
由于涉案專利的產品權利要求舉證侵權的難度較大,舉證方法權利要求侵權的重要性就凸顯出來了。涉案專利中,方法權利要求引用產品權利要求的撰寫方式,使得其方法權利要求的侵權舉證變得更加困難。原告方為了支持訴訟請求,先是提交司法鑒定結論,用于證明蘋果Siri在美國申請的專利與小i機器人在中國申請的專利一致,然后又要求把Siri連接到小i機器人的服務器上,鑒別其人機對話給出的結果。但這兩份證據要直接用于認定被告侵犯專利權,都是存在困難的。一方面不能因為被告也公開過類似技術,就認定被告必然實施了該技術;另一方面,在專利只是對實現某種功能和效果的具體實現方式進行了保護的情況下,不能因為被告的技術也能實現與專利相同的功能,或者能夠與專利相匹配實現與其相同的功能,就認定被告實施了該專利。
筆者認為,從某個角度來講,專利申請質量的好壞就像一塊硬幣的兩面,非此即彼,非有即無,而沒有中間地帶。通過專利申請,實現對發明創造的全方位立體保護,使得要實現與專利相同的功能,達到相同的效果,就不可能不實施該專利,這樣的專利申請就是有質量可言的;相反,就是無質量可言。當然,這種質量評價方式是有些過于嚴苛,只是一個值得專利代理從業人員追求的境界。
當然,專利申請質量也不是僅僅通過專利代理人一方努力就可以輕松實現的,而需要申請人與代理人的充分、有效溝通與合作。實際案例中,很多時候都會出現發明人是“茶壺里煮餃子”的狀況,他們雖然精通技術卻很難用語言準確地描述發明創造,而有些代理人也可能并不善于對發明人提供的材料進行挖掘,這樣一來,專利申請質量無疑會大打折扣。
鑒于此,作為專利申請人,在對自己的發明創造謀求專利保護時,需要注意兩點:首先,不宜模仿公開的專利文獻,“照貓畫虎”地自己“撰寫”申請文件,因為,隨著技術的進步和相關制度的與時俱進,已有專利文獻的撰寫方式很有可能已經落伍了;其次,在委托專利代理機構代理專利事務時,不僅需要對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的業務能力進行了解,還要注重與其進行充分溝通,申請人與代理人共同努力抓好專利申請質量,向著“完美”的方向努力,才能減少甚至避免專利維權中的尷尬。(知識產權報 作者 李中奎)